關于“江蘇紫金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圖”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分享
申請人:江蘇紫金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第47315042號“”商標 (標樣為:江蘇紫金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圖)
原異議人:紫金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1、第5070808號“”商標(第36類);
2、第20138886號“”商標(第36類);
3、第21910998號“”商標(第36類);
4、第20138693號“”商標(36類);
5、第30800615號“”商標(第36類)
【案件背景】
申請人江蘇紫金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在第36類申請帶有“紫金”字樣的商標,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駁回。此次在第36類又申請了第47315042號“江蘇紫金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圖”商標,“掛羊頭賣狗肉”,企圖蒙蔽審查人員以獲取注冊。然而代理人在監(jiān)測過程中發(fā)現此案。故在初步審定公告期內,被異議人紫金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獲得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
申請人不服不予注冊決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不予注冊復審。
【復審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是一個整體,具有較強顯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原異議人提交證據不能證明其在金融事務上已經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原異議人在先商號權。申請人并未惡意搶注其他主體的知名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綜上,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原異議人的答辯理由:一是引證商標1-5的顯著部分為文字的“紫金”,經過多年使用和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二是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顯著識別文字均為“紫金”,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上述服務與原異議人存在特定聯系而混淆。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三是被異議商標雖然是公司的全稱,但顯著部分(商)字號即“紫金”,侵犯被申請人的知名的企業(yè)商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之規(guī)定。
【審理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銀行”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務;融資租賃”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顯著識別文字均為“紫金”,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同時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上述服務與原異議人存在特定聯系而混淆。故被異議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故,復審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不予核準注冊。
【典型意義】
申請人抱著僥幸心理,妄圖利用《商標審查標準》關于“企業(yè)名稱字號+顯著部分圖形”的組合方式,提交申請。在第一階段通過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但被原異議人提出異議了,結果是不予核準注冊,申請人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不予以復審。
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綜合分析原異議人的理由和證據,維持了異議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從此案我們給一些企業(yè)一個“忠告”,申請商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要有打“擦邊球”的想法。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合法在先權利。